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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农产品特点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9 10:42:02 浏览:

【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管理办法】根据鸭寮街,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厅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特色农产品特点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特色农产品特征区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的规范化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管理办法(试行)》。 在这里发行,请贯彻执行。

“《中国特色农产品特点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和农村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年7月15日

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以下简称“中国特优区”)的管理,大力加强特色农业产业,巩固中国农业企业品牌,提高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帮助农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术的意见》《农村振兴战术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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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国特优区立足于地区资源存量,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的,从市场导向、标准导向、企业品牌号召、主体作用、地方导向大致看,以快速发展特色鲜明、特征集中、产业融合、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产业为要点 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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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比较明显,特色主导产业资源存量好,种植培育规模适中,市场化程度高,安全、绿色、企业名牌产品比例高;

——产业融合快速发展,特色主导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集群式快速发展,全产业链开发水平高;

——现代因素集聚,土地、资本、人才、科技、装备等因素集聚,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资源利用率高;

——优势链完善,公司、协会、农民合作社、农户形成紧密的优势联结关系,合理共享产业快速发展效益;

——运行机制完善,形成政府招商引资、市场导向、主体多元、协会服务、农民参与共建、协同推进的快速发展格局。

第三条中国特优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可以将当地农业特色产业纳入当地经济建设要点,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由农村林草等部门牵头做好规划建设。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林业要点龙头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协会等主体积极参加,承接相关业务,推动特色产业高效快速发展,建立紧密的优势联结机制,比较有效地推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的中国特优区,各省级特优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大体以县(市、区、林区、垦区)为单位申报。 地区内特色主导品种相同,用同一地理标志认证注册的地级市可以单独申报,地级市内部分县场也可以共同申报。 适当放宽“三区三州”地区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各地以《特色农产品特征区建设规划纲要》要点品种(类)和区域布局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立足当地产业实际情况,充分挖掘资源特点,综合考虑市场诉求,统一考虑粮食经产品、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特产品等五大特色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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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报中国特优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竞争力突出。 产业特色鲜明,质量特征明显,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居全国同级地区前列,具备快速发展“中国第一、世界知名”的基础条件。

(二)市场建设有力。 在产销、贸易工农一体化协调推进下,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货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农林产品地区公用企业品牌。

(三)推广措施务实。 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在产业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扶持、人才引进、价格体系和企业品牌创立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示范作用明显。 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企业品牌与营销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特色农产品种植培育必须符合农业、森林、草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中国特优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林草、快速发展改革会同有关厅局组织推荐,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为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的程序开展。 申报主体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根据需要填写申请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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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按照标准审查各地申报资料,提交中国特优区认定建议清单。 经农业农村、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同意,公示中国特优区认定提案清单。 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发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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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国家林草局带头负责中国特优区的规划,制定有关政策。 省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本省(区、市)中国特优区的建设,跟踪运行情况并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主导负责中国特优区的评价认定、组织管理和监测判断等业务。

第十三条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对中国特优区的创建、申报、认定、监测、判断等开展技术支持和咨询论证。

第四章监测与判断

第十四条中国特优区实行《监测判断、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主导负责中国特优区的监测和判断,省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主导负责本地区中国特优区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管。

第十五条建立中国特优区动态监测制度。 中国特优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按照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提交相关数据,每年到11月底将中国特优区的总结报告和监测数据报送省级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 省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将在12月中旬前分别向农业农村、国家林草局提交考核后的总结报告和监测数据。 农业农村、国家林草局领导有关机构对中国特优区提交的数据和资料进行了分解,并发表了快速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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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立中国特优区综合判断制度,每四年判断一次。 农业农村、国家林草局领导有关机构综合判断中国特优区的快速发展状况,对判断符合标准的中国特优区,继续保存资格。 对认为不达标的中国特优区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改进后仍不达标的,取消“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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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特色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特色企业品牌录用特别混乱、农民利益、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问题等发生严重侵害的中国特优区,经农业农村、国家林草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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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中国特优区和中国特优区的地区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有不正当行为,经调查、农业农村、国家林草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研究,取消认定的“中国特色农产品特征区”称号; 未经认定的申报资格的取消,三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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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高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高级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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