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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律途径”不是挡箭牌”

发布日期:2021-07-06 17:27:01 浏览:

【法律、途径、大众、负责人、维权、问题、责任、纠纷】年08月18日,据鸭寮街报道,开发商交付的新建住宅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多次无法处理,最终被告知“走法律途径”。 如果游乐场管理疏忽,游客在观光途中受伤,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园区负责人留下“走法律道路”离开……矛盾纠纷发生后,该负责的一方自行“走法律道路”已成为常态。 诚然,法律意识高涨是好事,但法律是真的愿意介入中介角色,还是有侥幸心理,背后的真相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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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调解纠纷的共同尺度,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基础。 走法律之路是现代文明社会处理矛盾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遇到问题后,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本质上是对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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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中,应该负责任的一方若无其事地说出“走法律之路”,并不一定是真心希望追求公平正义,他们往往心中抱着另一种“算盘”。

他们通常自己承担责任,不愿意尽快妥善处理问题,到处“推卸责任”,尽量逃避责任。 口口声声声的“法律途径”往往是既能拖拽又能隐藏的战略。

他们知道,一些群众缺乏走法律道路的经验,有“怕麻烦”的心理。 他们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心理,以“走法律道路”为借口,试图提高群众权利保护的门槛,提高难度,制造障碍。 去了,大众无心继续维权,或者得不到一点点补偿,负责人的目的也达到了。 更何况,负责人往往是部门、机构或公司,在面对大众维权需求时是“实惠的价格”,而大众此时更是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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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排除权利捍卫者个人中有无理取闹者,因权利捍卫者的开价而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时,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不提倡“认植”“财免灾”,走法律道路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必须相信能够将需求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也容易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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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在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一名党员志愿者为村民宣传民法典·徐昱/摄影

相反,从现实的一个例子来看,真正的心理变得清晰了,直到名单真正公开,责任都是“翻然悔悟”,以“走法律之路”为免责盾牌。 “走法律之路”是谎话,逃避责任,拖延推卸责任是真的。

“法律途径”不是篮子,什么都能装。 负责人只有真正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勇于承担责任,借助基层调解等手段,双方才能及时化解分歧,达成一致,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这是一个部门、一个公司负责任的表现,也可以不过度诉讼,浪费公共资源。 事实上,这对负责人也有利。 否则,负面评价会大范围传播,等名声完全丧失,再弥补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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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公共机构,特别是政府机构来说,必须基于各种理由不承担责任。 在面对大众的各种需求时,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讨论和解体。 对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对确实不合理的要及时表态处理。 不负责,与其不要脸,不如面对大众勇敢认错,不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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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侧面提醒,负责人要经常“推卸责任”,在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手持法律武器,创造更便利的条件,缩短维权时间,减少跑腿次数。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尽快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有助于加强法律的威慑力量,使公众在面临困难时更容易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以“走法律途径”作为免责盾牌的话,可以尽早打消这个想法。

““走法律途径”不是挡箭牌”

只有真正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坚定地走法律道路处理问题,才能在关键时刻用充分的法律保障合法权益,尽快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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