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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化解”

发布日期:2021-06-25 22:18:02 浏览:

【劳动、劳动者、疫情、岗位、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肺炎】2008月27日,据鸭寮街报道,为完成“六稳”、“六保”任务,保障“双胜利”,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疫情相关劳动

《意见》加强对疫情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的了解,贯彻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快速发展的理念,树立双方共同克服困难、共谋快速发展的共同体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意见》要求妥善解决劳动报酬拖欠纠纷,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确实,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是春节假期延长期,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请假,6个月内不能补休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两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在本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就业,符合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算方法解决。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误再就业或者再就业,但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未能返聘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始。 没有约定的,对用尽各类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工资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

“江苏加强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化解”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引起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致使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措施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的,不支持。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经法定手续或者相关政策规定采取轮休、缩短工时、降低报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法稳定就业岗位,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苏加强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化解”

《意见》确定,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合理顺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符合间或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新冠肺炎死亡,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未参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江苏加强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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