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书文案与介绍”
地方志的书每20年编辑一次。 各地方志书的编辑维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单位将编撰地方综合年鉴、收集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启动新地方志书的继续维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事业的单位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征集地方志方面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单位可以查阅、摘录、复制相关资料。 但是,不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文件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由全体人员或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可获得适当报酬。 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志的书每20年编辑一次。 地方志书每20年编纂一次。 地方综合年鉴是一年一鉴,逐年编纂的。 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被撤销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及时组织编纂新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
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5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实务条例》,即日起施行。 其中,第10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辑修一次。 各地方志书的编辑维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单位将编撰地方综合年鉴、收集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启动新地方志书的继续维修工作。
《地方志事业条例》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于2005年5月18日由温家宝总理发表。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各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事业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事业的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的书每20年编辑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列入计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可以公开出版。
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明确部门批准,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三个月内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关备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版权由负责组织编纂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拥有,参与编纂的人具有署长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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