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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21-07-09 06:06:01 浏览:

【从天津12月开始垃圾分类】据鸭寮街报道,垃圾分类的利益很明显。 垃圾被分类后送到工厂,不是垃圾填埋场,可以节约土地,消除填埋和焚烧带来的污染,变成宝藏。 根据通知,天津将于12月开始垃圾分类,它具体分为哪些类别?

“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天津12月开始垃圾分类! 具体分为哪些种类?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的生活垃圾分为厨房垃圾、可回收利用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 天津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奖励等多种娱乐方式,养成分类生活垃圾的习性,鼓励举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1 .厨房垃圾

是指含有易腐烂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料理垃圾、相关公司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工作场所伙食等活动中产生的料理垃圾、农业贸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料理垃圾

“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2 .可回收物

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等

3 .有害垃圾

是指直接或潜在危害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4 .其他垃圾

是指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解决全过程的分类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全面覆盖。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现实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入、收集、运输、解决、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为日常生活或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多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致按照政府推进、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简便的方法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解决全过程的分类管理体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明确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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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入、收集、运输、解决实施监督管理,推进生活垃圾的再生利用和无害化解决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迅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督、文化与旅游、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减量和分类投入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公司、家庭、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解决费。 生活垃圾解决费必须特别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解决等。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解决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宣传应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支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解决的推进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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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媒体要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法规、生活垃圾源减量、分类知识公益推广。

第九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快速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基于国土空间规划等明确的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解决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手续,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解决等设施建设规划。

快速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解决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储存、运输、解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商务、规划资源、住宅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完整的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解决的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建设规范的文案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规划设置要求。

“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采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分期建设工程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配套交付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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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经营管理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改造或者维修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其中,住宅小区和农村其他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或维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解决设施、场所。 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商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批准,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源流减量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支出等行业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标准。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公司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优先使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采用,积极采取回收利用包装物的措施。

鼓励和诱惑客户采用绿色包装和减重包装。

第十七条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不重复泡沫塑料餐具、不重复塑料棉条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不重复塑料制品,也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复分解塑料塑料袋等

商品零售店的设立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和快递公司、外卖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不重复塑料制品的采用、回收情况。 商务、邮政等部门应当对相关公司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塑料制品一次性采用、回收,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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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不重复塑料制品的采用,积极回收,宣传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和其他采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采用比例,减少不重复的办公用品的采用,内部办公室不得采用不重复的杯子。

鼓励其他公司、社会组织节约办公用品的采用和重复使用,减少不重复使用的用品的采用。

第十九条通过鼓励公司和个人购买、采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再利用产品的网上、网上交易等方法,促进闲置物品的再采用。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费用标识,向客户出示适量订单,不得主动提供餐具以免重复。

旅行、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顾客提供客房一次也不重复的日用品。

第二十条本市采取措施,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组织网络蔬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第四章分类投入

第二十一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餐厨垃圾是指含有易腐烂有机质的厨房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烹饪垃圾,相关公司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工作场所伙食等活动中产生的烹饪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烹饪垃圾

“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二)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等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直接或潜在危害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各种形式的便利查询服务,指导机关和个人准确地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确定各种场所和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采用、标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入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其中,可回收物也可销售给回收网站或其他回收运营商。

“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具体分为哪几类?附最新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负责人制度。 负责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明确

(一)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事务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公司为管理负责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是管理负责人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属于管理负责人农村居住区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负责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五)机场、铁路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机构为管理负责人。

(六)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公司为管理负责人。

前款规定不能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设置收集点,配备收集容器,维持正常录用。 收集容器发生老化、污损或数量不足时,必须及时修理、更换、清洗或配备。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吸引、监督工作场所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劝告、制止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未按规定分类投入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解决,收集、运输、解决单位发现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解决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解决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解决,可以通过招标等方法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解决。

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解决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生产日清食品。

有害垃圾从厨房垃圾中分类收集后,会被运输、利用、解决,并根据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

有关部门和公司应当确保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的工作通道。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期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规定的转运站或者解决场所的,不得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分类投入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二)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用具、运输车辆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标注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保持车容清洁,完善车身,密闭无泄漏。

(三)工作人员将生活垃圾运入运输车辆后,必须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清理工作场所,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清洁,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行路线和收集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四)收集、运输中不得随意丢弃、堆放、丢弃、丢弃、弃置。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登记簿,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六)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机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负责人予以纠正; 不纠正的,收集、运输机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解决设施的建设,提高解决能力。

本市鼓励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企业食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市场等企业就地建设设施解决餐厨垃圾。 就地解决餐厨垃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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