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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一游客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1-07-03 15:24:01 浏览:

【景区、原告、旅游、华溪、义务、保障、办理、赔偿】去年08月20日,据鸭寮街报道,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案件,经认真审查,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原告 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但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义乌一游客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驳回”

2019年5月2日,方某进入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观光。 在观光途中,一个人偏离了设定为观光地的散步道,迷路了越过了观光地外面的很多山,天黑后坠落受伤了。 期间,方某通过电话报警,但随后手机没电关机无法联系。 接到通报的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溪企业)和派出所、民间紧急救援协会等相关部门组织200多人进行了大规模搜查,经过4天的努力,终于找到方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九级残疾。

“浙江义乌一游客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驳回”

年3月,方某向法院投诉,要求华溪企业及某保险企业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1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华溪企业辩称,华溪森林公园是成熟、规范化的景区,根据相关要求设置了相应的隔离指示标志,并在醒目位置制作了相关警示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发现某伤员的地方不在景区范围内,景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义乌一游客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驳回”

审判中,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及相关救援人员一起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走了3个多小时的山路,到达方某最终被搜救的位置,确认其位置不在华溪森林公园范围内。

审判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华溪企业在门票上注明旅游线路,并在景区内许多地方绘制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景区景区图,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 并且原告报警后,被告立即组织各方面资源对原告进行为期4天的大规模搜救,并将搜出的原告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可以认定华溪企业作为景区管理者履行了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进入景区时,应当观察和阅读游客的注意事项和游览指南,按照导游图所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预见如果擅自偏离游览路线,可能会严重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 原告进入景区后,未按导游图所示路线游览,擅自越过景区景区景点,翻山越岭跌伤。 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重大过失,是自行承担风险的行为,原告一方某方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华溪企业对原告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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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注意

旅游本身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游客是自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人,旅游地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游客自身必须首先履行充分的观察义务。 在游览景区的过程中,特别是进入山林、沙滩等景区时,必须按照景区标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并遵守各项目的观察若干事项。 不要随便偏离旅游路线,轻易独自行动。 旅行是一件令人身心愉悦的好事,要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千百万人把好事变成坏事。

“浙江义乌一游客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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