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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遭父亲抱摔幼童死亡 视频拍摄者未阻止存在不当是否要被追责?”

发布日期:2021-07-02 08:39:02 浏览:

【陕西被父亲抱死幼子】年08月21日,据鸭寮街报道,8月21日,陕西宝鸡。 访问刘某发生幼儿事件的小区。 据邻居说,刘先生经常在晚上和她吵架,吵架时把衣服扔在外面,看了把孩子扔下的视频后头皮发麻。 据邻居说,刘先生50多岁,她看起来很年轻,搬来住了一段时间。 儿童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已经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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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文章:

在网上传来男子打幼儿的视频,当地警察报警了!

8月20日,一名男子在网上打掉幼儿的视频成为话题。

20日下午,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发出报警,称刘姓已经被拘留在监狱。

据警方通报

年8月19日22时左右,警方称,金陵湾区发生一起伤害事件,受害男孩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调查结果,嫌疑人刘饮酒后,与嫌疑人冯在两人生下的孩子( 2岁6个月)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争执,将孩子扔在沙发上,致使孩子受伤。

目前,刘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处理中。

浏览:男性有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死亡的嫌疑,如果有主观的话,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21日,幼儿死亡的新闻再次引起网民愤怒,不少网民认为,男性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对其严重之处,视频拍摄者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张小军律师初步认为,刘姓对幼女的伤害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刘先生虽然喝酒,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知道打掉孩子带来的伤害后果,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保护孩子的安全。 刘先生不仅没有履行义务,还有故意损害儿童健康的行为,儿童因其伤害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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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张小军介绍说,故意杀人是以故意杀人死亡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据警方通报,刘先生在与她的争执中打掉了孩子。 其动机越来越多,可能会因对孩子的伤害而刺激其他抚养者的感情。 这位刘先生的行为动机越来越多,可能是故意伤害。 因此,刘先生可能涉嫌故意伤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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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对此表示,首先从视频来看,刘某对幼儿的抛掷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致人死亡的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如果刘先生主观上以杀害儿童为目的,希望或放任因抛空行为杀害儿童的结果发生,因故意杀人罪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较高的,应依照刑法第232条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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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洛科律师认为,刘氏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的嫌疑,具体取决于警方的调查情况。 “但是,无论如何,目前来看,男性肯定有故意伤害行为。 无论是喝酒失控,还是情绪发泄,都可以预见打孩子可能会有危害,但他放任其后果,最终导致孩子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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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拍摄者并未阻止其故意合作涉嫌共同犯罪等不恰当的存在

另一种舆论关注的是,该视频的拍摄者在面临伤害行为的发生时,是否应该不阻止,而一起被追究法律责任。

郭刚律师认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是刘某,因此仍负有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拍摄者与刘先生达成协议,也就是说一个一个的弄丢了拍摄,则有可能作为共犯被追究责任。 如果只是将对方的伤害行为作为证据进行拍摄记录,虽然不是冷漠,但也不会成为犯罪。 “这是合理且难以理解的,但法律必须满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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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科律师也认为,关于拍摄者是否被追捕,需要看拍摄的出发点和动机,需要警察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罗科表示,如果拍摄者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应该采取相应的行为制止伤害的发生,但最后搁置了伤害的发生,这是毋庸置疑的。 “这需要考虑拍摄者不阻止是否是儿童随后死亡的干预因素。 如果消除这一干预因素无法实现,这就是关键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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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军律师表示,对视频拍摄者,有血缘或监护关系的人,有照顾孩子健康的义务,如果没有有监护责任的人,有可能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即使是有监护责任的人,其动机不是为了让刘先生故意伤害孩子,而是为了记录对方的伤害行为,如果客观上伤害持续发生,最终孩子死亡,那么其行为肯定有过失,但仍然存在法律责任,

“陕西遭父亲抱摔幼童死亡 视频拍摄者未阻止存在不当是否要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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