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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明确利率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何调整(经济聚焦)”

发布日期:2021-07-02 06:42:01 浏览:

【信息、时政、娱乐、体育、社会、女性、养生】2008年21日,据鸭寮街报道,核心阅读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

以2007年7月20日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与过去的24%和36%相比大幅下降。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 ( lpr )的4倍为基准,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分为原《规定》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2线3区” 以2007年7月20日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与过去的24%和36%相比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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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越低越好吗? 如何限制“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转贷? 记者采访了首席法律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为什么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近年来,每年约有200万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但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能特别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无法“拒绝审判”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为客观公正地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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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中小微型公司关系密切,降低中小微型公司融资价格、诱惑市场整体降息,是当前经济复苏和市场保护主体的重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履约,还可能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设立了利率保护上限。 因此,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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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整体融资价格必然逐渐下降,民间借贷利率也将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扩大而逐渐稳定。

“通过多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普惠金融服务,可以缓解民间借贷市场微型公司融资压力,降低融资价格。 ”北京大学国家快速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表示,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营造,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法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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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对冲,一些与网络借贷、资金监管计划、场外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包等金融现象交织,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诸多复杂性, 专家表示,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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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越低越好吗?

贺小荣说,长期以来,有关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无法达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还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但是,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产生两个结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充分的信用,信用供给不足,资金供求的紧张关系加剧。 二是民间借贷可能从地上转移到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更加活跃。 用于补偿法律风险的价格,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有可能进一步上升。 因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是在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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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保护上限的下调也不应过快或过大。 民间借贷是非正规金融市场,应该尊重金融法则的作用。 调整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应该努力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价格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取得平衡。 ”黄益平说。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 面对当前众多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重循环相互促进的新的快速发展格局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将稳步增加。 我们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的战术基点,大力保护唤起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优质快速发展,抓紧落实“六稳”事业,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事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贺小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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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职业放贷人”和高利的转换?

“近几年发生了非法融资、放贷、学资贷款、校园贷款等,p2p网络贷款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实体经济。 小网贷平台资金断裂,很多投资者蒙受损失,引发了小社会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表示,究其原因,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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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放贷人职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职业放贷人”也就是放贷人的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社会各界以“民间贷款”的名义,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很大。 对此,《规定》增加了以下五种情况之一:人民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无效,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为营利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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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民营公司的房屋和个体经营者座谈时,许多代表提出要严格限制转换行为。 即有些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转换,特别是少数国有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后从事融资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观。 》贺小荣表示,《规定》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非法向借款人转卖金融机构融资资金,且借款人事先知悉或应当知悉”的合同无效情况,非法转卖给《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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