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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持刀伤人案致2人死亡 嫌疑人自杀后责任如何追究”

发布日期:2021-07-01 05:54:01 浏览:

年8月23日晚,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船厂路发生持刀伤害事件,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后,普陀警方全力追踪,在浦西某处发现了嫌疑人的尸体。

目前普陀警方正在全力调查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关于事件的进展情况,警方将于第一时间公布。

此外,警方还警告广大读者了解受害者亲属的感情,不要传递现场录像。 互联网空之间不是非法场所,在网上发布新闻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对编造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

年8月23日

8月23日19时27分,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船厂路69日,一名湖南籍男子持刀受伤,2人死亡,1人受伤。

其中一男(曾、男、50岁、温州瑞安籍)王、男、5岁、普陀籍)经普陀民院救治无效死亡,一女)王、女、39岁、台湾籍)因轻伤、生命体征稳定,在舟山医院救治

现在,嫌疑犯跳楼自杀了。

事件发生后,相关照片的视频流出,8点左右在wechat等社会交流平台上发布。 有些文案不舒服。

受伤的女性是小店的老板娘,被大腿刺伤了。

肇事者的大致比例是无差别伤害。 传说是被船夫辞退后饮酒,喝酒后情绪不稳定引起的犯罪。 考虑到案发地点在造船厂的路上,肇事者的轮船船员身份是可能的。

传说男孩的父母离婚了,祖父和祖母照顾着他,但事件发生后,男孩的祖父回来了,发现男孩昏迷了。 考虑到事发时男童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新闻有可能出现。

据报道,肇事者在船场路行凶后逃往浦西(约4公里外舟山地名浦西,不是上海浦西),在浦西自杀。

犯人荣军,年龄33岁,湖南人,以前在广东打工,在国外打工。

其他消息请等待当地警方进行后续调查。

嫌疑人自杀后,怎么追究责任?

对死亡的嫌疑人,通常免除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的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

2、已经附带民事诉讼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继续将被告变更为他的继承人即可。 犯罪嫌疑人死亡时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外提出民事诉讼。

3、关于民事赔偿,由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回案件、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相应规定。

犯罪后,如何赢得轻刑?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为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情况也将成为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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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核实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此可以解决其他案件等功绩表现出来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功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立下重大功绩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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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拆迁赃物并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已经到了“数额较大”的出发点,但情节轻微,退还全部赃物、赔偿金的,可以解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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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侵害类型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拒绝退钱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罚款的形式追回赃物。 《关于具体应用于盗窃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处以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上盗窃额两倍以下的罚金刑。 对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不能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 ”罪犯不但仍然无法吞噬不义之财,同时也错失了慷慨解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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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因为害怕罪而逃跑

“恢复法网,疏而不漏”。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浙江舟山持刀伤人案致2人死亡 嫌疑人自杀后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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