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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涉及生产、销售、采用”

发布日期:2021-07-09 10:57:01 浏览:

【农膜管理办法】据鸭寮街介绍,为防止农膜污染,加强农膜监管,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农业部发布了《农膜管理办法》。 从年9月1日开始实施! 适用于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采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和新闻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4号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经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工业和新闻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韩长赋农业农村部部长

工业化部部长苗圩

生态部部长黄润秋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

年7月3日

农用薄膜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用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复膜和棚膜。

第三条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采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整和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膜的采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膜回收利用体系的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的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明确禁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采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鼓励和支持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的生产、采用。

第二章生产、销售、招聘

第七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用薄膜领域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农用薄膜生产者为了便于产品跟踪和市场监督,应当在每卷薄膜、延米的货架薄膜上增加可识别的公司标识。

第九条农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新闻、购买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复印件。 发货记录必须保持至少两年。

第十条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上附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注明推荐采用时间等复印件。

农用薄膜必须在合格说明的明显位置上标示“采用后,请进行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复印件。 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必须在合格说明的位置上在“全生物降解薄膜、采用条件的观察”上标示复印件。

第十一条农膜销售者必须检验农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购买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膜,不得向农膜采用者销售非农膜。

农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登记簿,如实记录销售农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给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复印件。 销售登记簿必须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二条农用薄膜的采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标明的期限采用农用薄膜。 农业生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聘用人员应当依法建立农膜的聘用记录,如实记录聘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膜的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的复印件。 农用薄膜的采用记录必须保持至少两年。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涉及生产、销售、采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膜的采用抑制,开展农膜适宜性评价,为农膜采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膜替代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和示范宣传,提高农膜的科学采用水平。

第三章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农膜回收应当由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大体上各地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体回收农膜。

第十五条农用薄膜的采用者应当在采用期满前将农田的非全生物降解性农用薄膜废弃物捡起来,交给回收基地或者回收业者,不得随意丢弃、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基地、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等应当合作,采取多种玩法,建立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旧农膜的回收、解决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农膜回收基地和回收再利用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回收登记簿,如实记录用过的农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纳人姓名及其联系方法、回收时间等复印件。 回收登记簿必须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八条鼓励农膜回收技术和机械的开发、宣传,开展废旧农膜的再利用。

第十九条支持废旧农膜再利用的公司,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用、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从事废旧农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公司。

第二十条农用薄膜回收公司应当依法从事回收工厂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膜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公示。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膜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公司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的生产者、销售者、采用者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自每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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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涉及生产、销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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