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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26 08:42:01 浏览:

【肺炎、劳动、用人单位、意见、劳动者、单位、疫情、支付】2008年08月27日,鸭寮街消息,我司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久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江苏劳资纠纷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新情况,面临新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律界人士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及时应对疫情相关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同舟共济、克服困难,共谋快速发展

“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所致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致使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措施结束后,需要停止业务进行治疗的,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法定手续,采取轮班工作、缩短时间、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办法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不支持,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意见称,工人涉嫌或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符合规定再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者说服以无效或者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返聘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新冠肺炎防治中,劳动者因履行业务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新冠肺炎死亡,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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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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